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
来源:
|
作者:
综合部
|
发布时间:
2017-07-31
|
1449
次浏览
|
分享到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:
第十三条
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、节水、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,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。
第十六条
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、节水、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、教育等措施,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、节水、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。
上一篇:
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处理......
下一篇:
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......